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晓华(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802201035,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双浦区142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远、冯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被告吴晓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芳远、冯晨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吴晓华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