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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4695号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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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天云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695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012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11614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0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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