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翁慧(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109168223):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台英豪滤料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兴、第三人翁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已于2019年6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68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原告浙江天台英豪滤料织造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判决撤销被告王才兴与第三人翁慧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王才兴将坐落金牛区西华大道9号7栋1单元17层3号房地产的50%份额转让给翁慧所有的行为。二、判决撤销王才兴、翁慧将坐落金牛区西华大道9号7栋1单元17层3号房地产的50%份额恢复登记到被告王才兴名下,恢复原状。三、判决被申请人王才兴及第三人翁慧共同支付申请人为行使撤销权需花费的律师费15000元。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修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娄银红、丁琳琳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修峰担任本案主审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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