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盛海(332529199105033319):
本院受理原告裴超前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28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何盛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裴超前货款13335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何盛海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