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乐清美呈车饰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81H54A,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金仓路1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作园与被告乐清美呈车饰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36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徐作园起诉: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共计3430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日开始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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