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盛海(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9105033319,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北山村9号):
本院受理原告裴超前与被告何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2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裴超前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0.6%,自起诉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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