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深圳市思沃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8040R,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2号B120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台理想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40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一、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05067元,按银行贷款月利率5‰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0月1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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