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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4460号应诉通知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袁舜华: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房地产管理处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46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意见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腾空天台县人民东路(县前巷南1)房屋,并将该房屋及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设施设备返还给原告;3、判决被告按120.5/天的标准支付自2019910日起至房屋返还给原告时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113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0一九年十月一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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