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孔令华(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208226312) :
本院受理原告褚人兴诉你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孔令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褚人兴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5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褚人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280元,由原告褚人兴负担17820元,被告孔令华负担6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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