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瑞丰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LLFH57):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66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江苏瑞丰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760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2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江苏瑞丰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445元。本案受理费3820元,由江苏瑞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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