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新章(362330197904232075):
本院受理原告庞俊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1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8月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12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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