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启武(42280219721223211X):
本院受理原告陈亦设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李启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亦设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73162.42元。在实际执行中扣除李启武已支付的2000元,实际执行71162.4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46元,由原告陈亦设负担1426元,由被告李启武负担16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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