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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4090号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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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斌与被告张德达、曹海霞、张胜男、张佳豪、杨紫仙、张龙、潘春芬,第三人东莞市琦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戴连华、张德利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0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张文斌起诉:一、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7312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125日上午8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O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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