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
本院受理原告徐掌才诉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273号裁定书,本院裁决:准许徐掌才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徐掌才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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