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八妹(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5703140028,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新兴路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连英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45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陈八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连英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的5万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外3万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380元,由陈八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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