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227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乐淇贝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一铝型材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27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一铝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东一铝型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 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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