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明兴(37283019720312349X):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78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明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飞货款179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王明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飞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065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5元,由王明兴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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