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朝兵(332602198001083050)、
金银龙(332602197601132793):
本院受理原告周伟杰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49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朱朝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伟杰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前期拖欠的利息为1万元,之后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金银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银龙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朱朝兵追偿;三、朱朝兵、金银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伟杰本案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07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朱朝兵、金银龙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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