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232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
本院受理原告汤荣兵与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王昌鸟、王士斗、杨子明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32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汤荣兵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荣兵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