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
本院受理原告范和形与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王昌鸟、王士斗、杨子明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范和形购砖款74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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