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少华(352202197909053022):
本院受理原告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及葛银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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