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奎忠(330226196410201795):
娄利娜(330226197009012407):
本院受理原告许妙女、邬潇斌、邬倩霞、邬士富、陈春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奎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妙女、邬潇斌、邬倩霞、邬士富、陈春香借款本金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8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奎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妙女、邬潇斌、邬倩霞、邬士富、陈春香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被告王奎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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