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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冯伟红:

本院受理原告赖鑫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冯伟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鑫转让款2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41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冯伟红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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