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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3312号公告
 

  

黄伟国(339011194911128390);

钟涛(330625196905028395)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诉你俩及被告钟满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312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对天台法院(2000)天经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款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按原告规定的结算办法计算至付清日为止。自借款日起暂算至2019624日止,尚欠利息、滞纳金、罚息共计人民币708208.5元,合计本息104820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111915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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