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朝兵、刘丹飞(住临海市河头镇下湾村418号):
本院受理原告车优兵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被告朱朝兵、刘丹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优兵6052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朱朝兵、刘丹飞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