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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3612号公告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23民初3612

吴晓华(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802201035,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双浦区142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远、冯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61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整,并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1025日上午8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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