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传勤(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0101418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诉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7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2447.1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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