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顺英:
本院受理原告许胜兰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2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顺英偿还原告许胜兰欠款1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5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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