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郑义贵(332627197305013076):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加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加金借款本金49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05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29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06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加金保全申请费1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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