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单喜春(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5611190314):
本院受理原告余慧珍与被告单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2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借款人民币1150万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9月25日起暂计2019年6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8591666.67元(月息2%);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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