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9)浙1023民初1971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王喜祥(232326195607132956:

本院受理原告鲍作年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97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喜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小元货款11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194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王喜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小元保全申请费177元。本案受理费200元,由沈小元负担150元,由王喜祥负担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804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4-2026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   邮编:317200   电话:12368
浙ICP备06050081号-2    公交路线:    电子地图
建议IE6.0以上版本,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访问量:20826553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