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安徽省庐江县鑫汇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42369841)、
包贵锁(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11120027)、
袁志良(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903090411):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怡轩水性涂料经营部诉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84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安徽省庐江县鑫汇装饰有限公司、袁志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台怡轩水性涂料经营部货款5046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包贵锁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120元,由安徽省庐江县鑫汇装饰有限公司、包贵锁、袁志良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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