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浦东村1区39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士斗诉被告刘普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97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王士斗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欠款4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由审判员胡国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邦叶、刘建华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