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绍兴(332625197404220916):
本院受理原告庞为娟与陈绍兴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3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庞紫轩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陈绍兴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支付抚养费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平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9日
联系电话:0576-83662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