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深圳市帕齐纳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捷波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帕齐纳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0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深圳市帕齐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捷波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深圳市帕齐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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