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妹诉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第三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王金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王金妹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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