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玉环迈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8GLQT5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环台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97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浙江环台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玉环迈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二、玉环迈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环台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0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浙江环台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元,由玉环迈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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