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朝兵、刘丹飞(住临海市河头镇下湾村418号):
本院受理原告车优兵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94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一、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款、挖机款合计60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止两被告还清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