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俊(330226198704094955):
本院受理原告胡杨华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86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胡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杨华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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