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贵祥(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705140815,住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辅处乡葛布村葛布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被告王贵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27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4月26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王贵祥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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