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曹洺(332625196408073912,住新疆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二宫村5-999号)、曹薇(331023198606223128,住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13组9号)、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91330105MA2AXJ554B,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1、2、3幢403室-49):
本院受理原告张佐赏与被告陈斌麟、曹薇、曹洺、张文叫及第三人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浙102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斌麟因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陈斌麟诉称:一、请求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部分(针对上诉人陈斌麟对第三人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已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张佐赏负有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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