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才兴(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5706253415):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台英豪滤料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兴、第三人翁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68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浙江天台英豪滤料织造有限公司起诉:一、判决撤销被告王才兴与第三人翁慧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王才兴将坐落金牛区西华大道9号7栋1单元17层3号房地产的50%份额转让给翁慧所有的行为;二、判决将坐落金牛区西华大道9号7栋1单元17层3号房地产的50%份额变更登记到被告王才兴名下,恢复原状;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曹敏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娄银红、丁琳琳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曹敏新担任本案主审法官,本院定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