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纽仕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邬存健与被告深圳市纽仕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79号。本院判决:限被告深圳市纽仕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邬存健服务费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15‰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深圳市纽仕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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