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曹洺(332625196408073912,新疆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二宫村5-999号)、
曹薇(331023198606223128,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13组9号)、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91330105 MA2AXJ554B,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1、2、3幢403室-49):
本院受理原告张佐赏诉被告陈斌麟、杨会飞、曹薇、曹洺、张文叫、第三人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曹薇、曹洺、陈斌麟、张文叫分别在对第三人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已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40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15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张佐赏负有的债务(保证金150000元及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曹薇、曹洺、陈斌麟、张文叫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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