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奚倩倩(331023199304066627,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文岙村门前湾组89号)、
本院受理原告忻祖超诉被告奚倩倩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忻祖超与被告奚倩倩离婚。二、驳回原告忻祖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忻祖超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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