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3305000775682008):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民与被告何小娟、天台县明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华江、何元才、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街头镇九遮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谢孝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45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周国民起诉:一、判决被告何小娟、天台县明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款608448.4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决被告何小娟、天台县明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8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判决被告许华江、何元才、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天台县明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四、判决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街头镇九遮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劳务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偿付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修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汤云杰、许周利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修峰担任本案主审法官,本院定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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