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内蒙古佳禾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150200764471283J):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1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8482.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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