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文彬(430521198605254958):
本院受理原告齐明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41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4419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要求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8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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