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朱朝兵(332602198001073050);
刘丹飞(331082198404023048):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伟杰与你俩及被告刘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限你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伟杰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7年4月25日之前所欠的利息为200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小飞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付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你俩及被告刘小飞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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