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
本院受理原告汤荣兵诉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第三人王昌鸟、王士斗、杨子明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32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货款525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8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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